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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赔偿法】《侵权责任法》的解读

来源:梁平律师   网址:http://www.viplplaw.com/   时间:2014-06-06 11: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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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损害赔偿法】《侵权责任法》的解读

    《侵权责任法》用专门的章节对医疗损害赔偿责任进行了规范,不仅明确了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也对医患双方的行为进行了规范。标志着国家开始注重医患关系,关注社会公共利益,是立法的进步。具体进步了多少呢?

    下面我们对具体条款作适当的分析: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条的理解:这是法律为强制就医疗机构履行告知和说明义务的详细规定。其立法的本意就是保障患者的知情权,只有保障了患者的知情权,让患者有足够的决定权。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本条的理解:本条的适用原则为一般侵权的过错责任原则。即认为在诊疗活动中有损害,且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行为存在过错且造成的。作为患者可以请求医疗机构就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本条的理解:该条的立法宗旨是从人道主义出发,赋予医疗机构的免责救助权。但需同时满足以下三条件:1.必须是在紧急情况下。2.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的意见。3.紧急救助权决定人是特定的,即是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三个条件的设立又在限制这个权力被放大和滥用。

    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条的理解:该条规定的是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的注意义务,该注意义务应是专家的注意义务,即在诊疗活动中应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或检测水平相适应的注意义务。当然,这个注意是否与医疗水平或检测水平相适应必须经过司法医疗专家共同评测。即必须进行司法鉴定。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本条的理解:本条规定是《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的细化,有利于患者的维权,同时规范医疗机构的相关义务。即医疗机构应举证证明在其诊疗活动中不存在本法第58条规定的三种过错情形,如果医疗机构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不存在过错,则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本条的理解:该条规定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也就是说,患者因为医疗器械受到损害的,医疗器械的使用者与制造者需证明其使用的医疗器械不存在缺陷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不能证明其产品不存在缺陷,推定其存在缺陷,需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条的理解:本条规定是医疗机构法定的免责条款。医疗技术带有一定的风险性,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并不能保证治愈所有的患者。如果病情复杂,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已经尽到了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虽然没有治愈患者,但医疗机构也不承担责任。

    第六十一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对本条的理解:本条规定没有提及病历分为主观与客观病历之说,也就是说,患者在要求复印病历时,医疗机构应将全部的病历予以复印。也就不存在目前患者在复印病历时医疗机构只给予复印客观病历的情况。

    之前,医疗损害纠纷案件在一般走两个途径。一是医疗事故责任,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赔偿标准来执行;二是医疗过错责任,按照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来执行。鉴定也分为医疗事故的鉴定与司法过错的鉴定。医疗事故的鉴定是只有给患者的身体造成严重损害的前提下才构成医疗事故,且赔偿的标准较低。而司法过错鉴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且给患者造成了损害就应承担赔偿责任且赔偿标准比医疗事故的标准要高。两个标准的不同,造成了司法实践中法律的适用不一致,给法院的审判制造了很大的困惑,当事人的维权也十分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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