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 蒋明红 律师个人网站!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梁平律师 > 起诉,找对人,也要找对门

联系我们

  • 姓名:蒋明红
  • 手机:15102388880
  • 邮箱:2408610277@qq.com
  • 证号:15002201210790211
  • 律所:重庆鼎谋律师事务所
  • 地址:重庆市梁平区双桂街道美丽泽京红桂路9号附35-38号(梁平区新法院对面)

起诉,找对人,也要找对门

来源:梁平律师   网址:http://www.viplplaw.com/   时间:2016-11-03 17:11:47

分享到:0

      如何做好起诉前的准备,下面我们就告诉您一些起诉方面的相关内容。  当事人的起诉并不必然引起诉讼程序的开始,法院对于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则裁定不予受理。那么什么才是符合条件的起诉呢?       1、起诉要找对人    所谓找对人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您要告状,您得首先成为合格的原告 。另一方面,对方得是合格的被告。您的一纸诉状递到法院,但您不一定就能成为案件的当事人,当事人是诉讼中的主角,如何才能成为合格的当事人呢?案件中的原告、被告要符合那些条件呢;    首先。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当事人,应该符合以下特征:    (1)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如果以他人的名义参加诉讼,则是诉讼代理人的身份,而不是当事人。    (2)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也就是说是为自己的民事权益而参加诉讼的。法院保护的民事权益属于自己管理、支配。    其次,告状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明确的被告”是指:一是被告的基本情况要清楚,如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住址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要明确、具体。二是指控对象要实际存在,已死亡的公民或已注销的法人不能作为当事人。

2、起诉要找对门

    您要起诉,想到法院讨“说法“。首先,您这事得归法院管。凡是根据法律规定属于法院主管的案件.法院必须受理、审判.想不管都不行凡是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就不能行使审判权,想管也管不了。民事纠纷种类繁多、数量巨大,诉讼并非解决民事纠纷的唯一途径,此外还有人民调解、仲裁等。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主要有以下几类: (1)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的案件。如财产所有权、债权、著作权、人格权、身份权等案件。 (2)因婚姻家庭关系发生纠纷的案件。如离婚、赡养案件等。 (3)因商事关系发生纠纷的案件。如票据、股东权益案件等。因经济关系发生纠纷的案件。如各类合同案件等。 (4)因劳动关系发生纠纷的劳动争议案件。如开除、辞退案件等。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如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案件等。    您的事情应该法院管,但是,您应该向那个法院起诉呢?这就涉及到法院的管辖了。管辖是指在法院系统内部,确定各级法院之间以及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打官司到法院您只能算是找对了地儿,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您才算是找对了门儿。法院的管辖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级别管辖,是指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的管辖。法律规定: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是也有例外,同样是离婚官司或经济合同纠纷的官司,有的由基层法院一审,有的由中级法院一审。这也是法律规定的。

(2)地域管辖。如果级别管辖是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管辖范围,那么.地域管辖就是划分同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的范围。我国对一般地域管辖实行“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被告的住所地在哪个法院辖区。就由哪个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此外。还有特殊地域管辖或专属管辖,具体内容可以参阅民诉法第 24条至 33条。这是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所确定的管辖。        当事人还可以依照法定条件,通过书面方式协议约定管辖法院。但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责任编辑:婷婷

   

法律咨询热线:
15102388880

扫扫有惊喜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