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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起诉我”离奇官司内情披露

来源:梁平律师   网址:http://www.viplplaw.com/   时间:2015-05-06 15: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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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终于如愿以偿地坐在了法院的被告席上,毛伟平长舒了一口气。“为了这个被告资格,我四处奔走了两年。”毛伟平告诉记者,   当收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传票的那一刻,自己的感觉就是“总算可以睡个好觉了”。   而毛伟平之所以如此“热衷”当一名被告的缘由,还要从两年前的那场车祸说起……   突如其来的“无名氏”   毛伟平是宁波市的一名普通客车司机,自己买了辆客车挂靠在长途客运公司从事宁波到慈溪的客运。   然而,2008年1月28日傍晚的一场突如其来的交通事故打破了他平静的生活。   “1月份天黑得早,那天又下着雨,视线很差。”说起当时的情景,干了11年客运的毛伟平仍是心有余悸,他说,他驾驶的客车经过329国道一段正在修路的路面时,一名男子突然从路边窜了出来。   毛伟平急忙踩了刹车,但是为时已晚,车子还是毫无悬念地撞了上去。   “被撞的男子穿着很破的黑棉袄,两只鞋子也不一样,头发乱蓬蓬的。”毛伟平回忆说,事发后,他立即将伤者送往医院,并且报了警,但被撞男子因抢救无效死亡。   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这起事故毛伟平和被撞男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接下来,便是事故后续的赔偿问题。   对毛伟平来说,这应该不是件为难的事,因为在他看来,自己的车早就买了保险,不仅有交强险还有50万的商业险。   然而,让他意想不到的是,就是这些保险使这起原本简单的事件演变成了一桩让他进退两难的“棘手事”。   拒绝理赔的保险公司   由于被撞男子身上并没有身份证,也没有任何能说明其身份的线索,经过交警部门登报、登电视等多方查找无果后,这名男子成了“无名氏”。   可就是“无名氏”的鉴定结果却把接下来的问题复杂化了:毛伟平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时,遭到了保险公司的拒绝。   “按照法律规定,交通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的赔付款主要是赔给死者近亲属的,但是现在死者身份未明,钱赔给谁,怎么赔,赔多少,都是问题。”对于自己的拒绝,保险公司给出了这样的理由。   无奈之下,毛伟平只得自己先垫付了“无名氏”的医疗费以及丧葬费用。   “这以后的任何一天,死者家属随时都有可能找上门来。”说起当时的心情,毛伟平告诉记者,赔偿问题就像一块大石头,紧紧压在他的心头。   “保险公司对保险设定了理赔期限,如果在事故发生起两年内不去保险公司理赔,那么将失去理赔的权利。而且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是动态的,随着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赔偿标准也是水涨船高,后半辈子很可能就要为这笔巨额赔偿埋单了。”想起这一系列的连锁反应,彼时的毛伟平可谓“胆战心惊”,“公司强制司机买商业险,就是因为我们的客运线路况比较复杂,容易出事故,但是现在出了事故却得不到理赔。”   “挺身而出”的民政局   转眼已是2009年年底,眼看两年的保险理赔时效和诉讼时效就要期满了。   毛伟平告诉记者,两年来,他和他所在客运公司不断地催促交警部门,要求警方尽快处理此案。   “但是,交警部门告诉我,他们也十分为难,因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此种情况是不能结案的。”毛伟平说。   在几番周转之后,交警部门找到了镇海区民政局,打算请民政局作为原告,起诉毛伟平和保险公司。   经过协商,2009年12月30日,镇海区民政局以原告身份,向镇海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毛伟平、毛伟平所在的客运公司以及保险公司共同赔偿57万余元。   镇海区民政局有关负责人向记者解释了站出来当原告的原因,民政局是社会流浪群体的直接管理和救助机关,而“无名氏”大部分是流浪者;对流浪者救助的义务当然包括流浪乞讨人员人身遭受侵害后提供的法律救助,如果找不到流浪汉的亲属,民政局作为法定救助管理机构,代其维权,既有职责也有职权。   虽然民政局方面认为自己的原告资格合情合理,但是在庭审当日,围绕这个问题原被告双方仍然展开了一场争论。   2010年2月28日,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保险公司方认为,《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出台后,明确对“无名氏”的损害赔偿金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保管,而不是民政局。   民政局作为行政机关,在没有明确的法律授权的情况下,介入民事诉讼不符合我国的法律原则。而且,将钱暂付给民政局后,保险公司作为赔偿义务人,责任并没有彻底免除。   对此,民政局的代理人指出,从民法的角度讲,对没有合适的自然人担任监护人的被监护人,民政部门一般为监护人,所以民法中规定的“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中的“有直接利害关系”可以从广义的角度理解。民政局并非这些赔偿款的所有人,而是代收和保管单位。今后如果“无名氏”的继承人出现了,民政部门会及时给付。即使这笔赔偿款长期无人认领,也将归于社会救助基金,用于社会救助事务,更具社会意义。   “不存在”的精神赔偿金   在镇海区民政局提出的诉讼请求中,有一项格外引人注目,那就是5万元的精神抚慰金,对于这笔款项,原告和被告也有着截然相反的意见。   民政局的代理人提出,按照人身损害的司法解释,在一般的交通事故中,精神抚慰金是一个明确存在的赔偿项目。既然民政局是作为原告代表受害人或者受害人可能存在的家属,那么就可以把所有的赔偿项目全部起诉在内,这样做的好处是为可能存在的受害人的家属免去了很多麻烦。   对此,一直与民政局有着“相见恨晚”之感的毛伟平则第一次提出了相反的意见。他认为,民政局代表死者家属起诉赔偿名正言顺,但是“无名氏”的死对于其家属而言存在精神伤害,对于民政局而言,却并不存在所谓的精神损害,所以民政局不应该提出精神抚慰金的要求。   2010年3月8日,镇海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宣判,针对案件的两个争议焦点,镇海区人民法院给出了答案。   法院认为,民政部门是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负责社会救助与福利事业的机构。根据民政部门在社会管理中的职责,当公民生活无着、生病无钱就医、非正常死亡又找不到应该承担责任的人时,民政部门有责任出面提供救助及办理丧葬等善后事宜。那么,当该公民死亡,其近亲属无法出面实现自身合法权益时,民政部门基于其职责,也可以出面代为向赔偿义务人主张权利。   据此,法院认定,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尚未设立,基金管理机构尚不明确的情况下,由宁波市镇海区民政局作为本案的原告符合我国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关于民政局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问题,法院认为,在受害人死亡的情况下,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对受害人近亲属所遭受精神损害的财产赔偿,并通过财产赔偿实现对其精神痛苦的抚慰,故精神损害的赔偿金额应与受害人近亲属所遭受的精神损害程度、精神痛苦相适应。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金额的确定除了要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赔偿能力等因素外,还应考虑受害人在家庭中的地位、作用及受害人与其近亲属的伦理亲情等因素。考虑到本案受害人“无名氏”的近亲属情况不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金额难以确定,且精神损害抚慰金具有人身专属性,原告宁波市镇海区民政局在本案中只是代为诉讼而非终极意义上的诉讼,故对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方向“无名氏”赔偿共计52万余元,其中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5万余元,另外47万余元由客车司机毛伟平按事故责任赔偿60%,客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共计33万余元的赔偿金由镇海区民政局提存保管。   “我的车子买了商业险,下一步要做的就是根据我承担的28万余元的赔偿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从被告席上走下来的毛伟平如释重负地说道。   说奇   在庭审过程中,保险公司提出的比民政局更有资格做“原告”的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目前在全国绝大多数城市还没有设立起来。   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救助基金,但救助基金的主管部门是谁,没有明确,办法中仅称“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在救助基金设立前,司法审判中,各地对民政局是否具有民事索赔的主体资格,法官们看法不一。   2004年和2005年,江苏省高淳县境内发生两起车祸,死者均为无名流浪汉。2006年4月,高淳县民政局以社会救助部门及流浪汉监护人的身份,将肇事司机和相关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并索赔30余万元。这是全国首例“民政局替死亡流浪汉打官司”案。2007年3月,经过两审,法院认定民政局不符合原告主体资格,驳回其诉求。   可见,在救助基金设立的前夕,为了解决“毛伟平们”和其单位的保险赔偿时效问题,由民政局提起“无名氏”的交通事故索赔,只是权宜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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