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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对策

来源:梁平律师   网址:http://www.viplplaw.com/   时间:2015-06-10 15: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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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完善,是人民法院推进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时也对人民陪审员队伍建设和法院人事管理工作提出了新课题。人民法院必须在工作中加强调查研究,不断加以总结提高。

  一、我市人民陪审员工作的现状

  2004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后,市高法院出台了全市法院实施意见。各基层法院通过制定选任办法、发布公告、审核人选、提请任命等程序,共选任人民陪审员1322名,并在2005年5月1日前完成对新选任人民陪审员的岗前培训。

  同年5月,市高法院与市财政局共同制发了《关于转发〈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经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对全市法院人民陪审员经费预算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目前,人民陪审员工作运行有序,有关管理、保障机制正在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关注度进一步提高,取得了一定的成果。据统计,至2007年底,全市人民陪审员共参与审理各类案件22459件,南川法院李全玉、黔江法院李永言被评为全国优秀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的作用得到有效发挥。

二、改革与完善的思路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在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作用上还存在“部分地方人民陪审员制度流于形式,出现陪而不审”等问题。笔者认为应当加强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是进一步增强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作用的大局意识。人民陪审员工作是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的改革工作,也是社会和人民群众给予高度关注的工作。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全市法院要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按照全国法院第一次人民陪审员工作会议的工作部署,认真总结全市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情况和经验,深入查找和切实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不断健全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推动全市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取得新的成绩,为加强司法民主建设,构建和谐重庆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是进一步调整和充实人民陪审员队伍。要按照最高法院对基层法院人民陪审员名额不低于现任法官人数二分之一的要求,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开展人民陪审员的补充选任工作。对长期不能参加案件审理的人民陪审员进行必要调整,保持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生机与活力。

  三是进一步健全人民陪审员的组织管理机制。要健全和完善由政工部门负责人民陪审员的人事管理,审判部门负责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日常管理的工作机制。要建立健全人民陪审员联系制度,加强与人民陪审员的工作联系。要制定人民陪审员考核奖励制度,既考核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行参与审判活动的职责情况,又通过认真考核,表彰和奖励那些在审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人民陪审员。

  四是进一步做好人民陪审员的经费管理工作。对于还没有解决经费保障问题的法院,要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争取支持,确保为实施陪审制度所必需的经费到位。已解决经费问题的法院要加强监督,确保陪审员经费单独列支、单独管理、专款专用。

  五是进一步加大人民陪审员的任职培训力度。要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每名人民陪审员每年接受专项培训不少于16小时”的规定,建立人民陪审员定期培训制度,制定培训方案、创新培训内容、讲求培训效果,使人民陪审员在培训中真正有所收获,并能够学以致用。

  六是进一步提高人民陪审员的陪审比例。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对保障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笔者认为适当扩大人民陪审员陪审案件的范围,逐步提高人民陪审员的陪审比例,将有利于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作用,确保司法公正,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因此,对涉及婚姻家庭、民间借贷、人身损害赔偿、劳动争议、城市拆迁补偿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传统型和常发型的案件,让更多地让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同时,对涉及知识产权、医疗事故纠纷、设计规划合同、金融保险等专业性知识较强、案情相对复杂的案件,积极选任一批专家、学者参与到此类案件审理工作中。

  笔者单位:市一中法院政治部干部处

  延伸阅读:量刑 刑事诉讼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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