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梁平律师 网址:http://www.viplplaw.com/ 时间:2014-06-06 11:06:00
2008年5月13日下午1时左右,5岁的周小锐随其祖母丰城市尚庄镇东神岭煤矿草地上放牛,周小锐自行进入煤矿的一个围墙内玩耍的,不幸被围墙内的变压器的高压电击伤,随后由该煤矿派车送往医院治疗。经法医鉴定,周小锐因高压电损伤构成五级伤残,占全残的60%。其右膝关节瘢痕增生功能障碍,后续治疗费为4万元。周小锐病情危重,住院期间护理人员应二人为宜。周小锐右前臂缺失,适时安装假肢。事后东神岭煤矿仅借支给周小锐5.2万元,故周小锐诉至法院,要求丰城市尚庄镇东神岭煤矿赔付其各项费用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系该变压器的产权人,又是管理和使用人,安装的变压器不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对该电力设施造成的触电事故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原告系学龄前的儿童,由于其法定监护人监护不力,故其法定监护人应承担监护不力的民事责任。因此,被告应承担原告因本次高压电击伤致残70%的赔偿责任,原告的法定监护人自负30%的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原告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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