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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拟立法支持农民工讨薪申请法援免审经济状况

来源:梁平律师   网址:http://www.viplplaw.com/   时间:2014-07-04 11: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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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赔偿的农民工免审经济状况、群众有紧急或者特殊情况时先行进行法律援助、遭遇暴力干涉婚姻自由也可申请法律援助……甘肃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前不久审议了《甘肃省法律援助条例(草案)》,该草案中诸多规定尽显地方立法之特色。

  草案中,“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工伤赔偿的农民工免于审查其经济状况可以直接提供法律援助”的规定,使《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中的国家政策在地方立法中实现法制化、规范化,成为本草案的一大亮点。

  法援工作急需立法保障

  甘肃省司法厅厅长王禄维受省政府委托,在常委会上就草案作了说明。他说,截至目前,全省14个市州、甘肃矿区以及86个县市区共有法律援助机构102个,其中经编制部门批准单设的有92个,司法行政机关根据业务工作需要设立的机构有10个。2007年至2010年底,全省共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36870件,受援人数38207人,接待解答各类法律咨询257180人次。

  “随着依法行政制度的日益完善,甘肃省法律援助工作还存在着不适应、不协调、不规范的问题,这些急需通过地方立法予以保障和解决。”王禄维说,首先,各级政府对法律援助是政府责任的认识还不深刻,法援事业发展的政策法规和群众的新期待不相适应。其次,法律援助从业人员数量、能力与法律援助需求不相适应。全省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仅有349人,律师2230人(其中法援专职律师86人),但是全省符合受援条件的人有1100多万。再次,法律援助业务经费保障不足,制约了法援工作的深入开展,影响了援助覆盖面的进一步扩大。目前,甘肃省地方财政投入仅占全省法律援助业务经费总投入的36%。最后,法律援助的申请条件、范围、审批程序、指派、委托等不规范,不能完全适应人民群众对法律援助的需求和依法行政的要求。此外,法律援助各有关主体的权利义务不明确,需要尽快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机构与法院、民政等部门及仲裁、司法鉴定等机构的工作协调机制。

  王禄维说,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使之所确立的各项措施更加制度化、规范化和具体化,让更多的贫弱残者获得法律援助,制定法律援助地方性法规十分必要。

  十类人员免审经济状况

  为了给困难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草案明确了免于审查经济状况的情形。

  草案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对下列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免于审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城镇居民;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养老院、孤儿院等社会福利机构由政府供养的人员;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符合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人员;因见义勇为造成人身损害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人员;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的人员;人民法院指定辩护和给予司法救助的人员;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工伤赔偿的农民工;途经本省因突发事件或特殊情况需要法律援助的人员。

  王禄维指出,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力大军。但是近年来,拖欠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因工伤事故得不到及时救治等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问题时有发生。在草案中规定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工伤赔偿的农民工免于审查其经济状况可以直接提供法律援助,使《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政策法制化、规范化。

  为了方便群众申请法律援助,草案规定,申请法律援助的群众,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书面申请,但以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作书面记录。

  三种情形先行提供援助

  草案明确,法定时效期间即将届满的、必须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有其他紧急或者特殊情形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给予法律援助,并可以先行提供法律援助,但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提请法律援助机构审查确认。

  王禄维表示,这些规定切实考虑了特殊和紧急情况需要援助的群众,为他们打开了法援方便之门。

  草案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事业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法律援助所需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法律援助经费专款专用,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降低门槛扩大援助范围

  王禄维表示,在“应援尽援”方面,草案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降低了申请门槛,最大限度的满足困难群众和弱势群体的法律需求。

  草案规定,除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外,以下四类情形之一的经济困难公民也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因劳动关系请求经济补偿、赔偿的;涉及受到虐待、遗弃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残疾人、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王禄维介绍,增加第一、第二类援助对象,对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具有积极的作用;第三类涉及的对象是社会弱势和特殊群体,在特定范围内为他们提供法律援助,能有效保护其合法权益;第四类是为要通过交通事故、医疗赔偿、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帮助其获得应有的损害赔偿,减轻其精神上的痛苦,化解事故双方当事人的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证明材料虚假终止援助

  草案规定,受援人若提供虚假经济困难等证明材料、提供虚假证据材料,利用提供的法律援助服务从事违法活动的,法援人员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援机构经审查属实的,应当终止援助,前期提供法律援助而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

  草案规定,除律师以外,法律援助人员擅自终止援助案件或者办理案件收取财物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责令退还。

  草案明确,法律援助人员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受援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所在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关法律援助人员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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