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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对妇女合法权益的特别保护

来源:梁平律师   网址:http://www.viplplaw.com/   时间:2016-11-03 17:1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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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平等是社会文明与进步的标志之一,但男女平等并不意味着男性、女性在所有权利、义务上五条件地绝对相等、等同。女性自身生理和心理结构特点,以及她们的社会地位决定了她们在社会劳动和生活中的特殊性,也使她们的某些权益特别容易受到侵害。因此,我国宪法和法律确认了男女平等原则并对妇女的合法权益予以特殊保护。宪法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对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集中反映在1992年颁布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上,在《婚姻法》、《继承法》、《母婴保健法》等法律中也有所体现。那么,当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该如何处理呢?以上法律并没有告诉我们答案。现实中,我们对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的处理一般视侵害程度而定,较轻程度的通常予以民事赔偿,而对于情节恶劣、侵害程度严重者,则以犯罪论处,这就涉及到刑法对妇女合法权益的特别保护。  一  我国刑法规定了一系列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犯罪。所谓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犯罪,是指专门或主要以妇女为侵害对象、严重危害妇女合法权益,应当受到刑罚处罚行为。关于这类行为,我国刑法并没有专章规定,它们主要分布在第四章、第六章和第七章中。在罪名设置上,根据新刑法的有关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犯罪可分为以女性为特定犯罪对象的犯罪和危害妇女权益的其它犯罪。  (—)以女性为特定犯罪对象的犯罪  以女性为特定犯罪对象的犯罪即犯罪对象只能是女性。典型的有以下几种:  1.强奸妇女罪  强奸妇女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强奸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首先,强奸行为侵犯了妇女性的不可侵犯权,这种权利不仅仅是妇女的一项人身权利,更关系到妇女的人格与名誉。其次,强奸行为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对社会的危害极大。鉴于此,我国司法机关历来都把强奸罪作为“严打”的重点之一,刑法对此罪也规定了较严厉的刑罚处罚。  2.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狠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行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原归于刑法的流氓罪中,新刑法将其单独列为一个罪名,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妇女的人格尊严。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即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强制猥亵或强制侮辱任一行为,便构成犯罪。  3.拐卖妇女罪 拐卖妇女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接送、中转妇女的行为。犯罪分子采取各种手段使妇女受其控制,然后再进行贩卖以获取不法利润。据报道,在南方一些经济较发达的城市和地区,犯罪分子伪装成招工人员,打着“招工”的幌子,欺骗从外地去谋生的女青年,其中一些女青年由于初涉尘世,年少无知而不幸上当,她们被贩卖到远隔家乡的地区,被逼嫁人或卖淫。司法实践证明,拐卖妇女的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妇女的人身权利,而且侵害了妇女的婚姻家庭关系,危害社会治安。因此,1991年9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将拐卖妇女罪从拐卖人口罪分离出来。成立拐卖妇女罪,1997年新刑法正式纳入了此罪。  4.收买被拐卖妇女罪  收买被拐卖妇女罪,是指不以出卖为目的,明知是被拐卖的妇女,而故意用金钱或财物收买之的行为。有些人以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行为不构成犯罪,旧刑法也未将其定为犯罪。但司法调查证明,拐卖妇女之风屡禁不止,究其原因,除这类犯罪分子主观上追逐暴利外,客观上的主要原因是“买方市场”的存在。另—方面,收买被拐卖妇女,把妇女作为商品对待,实际侵犯了妇女的人身权利,为法律所不容。《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首次确定了此项罪名,新刑法正式纳入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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