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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女首富吴亚军离婚浅析离婚纠纷中的股权分割问题

来源:梁平律师   网址:http://www.viplplaw.com/   时间:2016-08-05 11:0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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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女首富吴亚军离婚”浅析离婚纠纷中的股权分割问题

  近日,一则“女首富龙湖吴亚军离婚丈夫分走超200亿港元”的新闻,成功的将大众眼球从田朴珺的亿万豪宅上挪开,解救了此前深陷“笨笨红烧肉”的王石。仔细一看内容,却发现吴亚军与其丈夫蔡奎同为龙湖地产的创始人,2009年龙湖地产上市时,两人均通过信托基金代持股份,吴亚军本人的持股比例为46.9%,蔡奎的比例为31.3%;经过配股集资,目前吴亚军蔡奎的持股比例分别为43.18%及28.79%。实际上,两人离婚一事并不涉及公司股权变动,更没有“巨额分手费”之说。

  在感叹富豪们越来越深谋远虑、未雨稠缪之际,不由想要探讨一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离婚时股权应该如何分割的问题。

  问题1:股权是否算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夫妻共有股权能否协议分割?

  律师解答: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有财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所获得的股东权利,无论记载于股东名册的是夫妻一方或是双方,股权均为夫妻双方共有,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双方对股权归属做了相反的约定或者股权属于婚前财产的转化形式,另当别论。

  离婚时双方可以对共同财产进行协议分割,但股权分割处理会影响到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要同时遵循《婚姻法》以及《公司法》的规定。

  问题2:一方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股权如何进行分割?

  律师解答: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可按以下方法进行分割:

  首先,如果夫妻双方协商一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处理。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离婚时,对以一方名义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进行分割时: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这一规定和《公司法》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规定相一致,也就是说,公司股东的配偶想获得相应的股东身份,必须遵循《公司法》对于股东优先权的规定,按照股权对外转让的程序进行处理。

  其次,如果夫妻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因为有限责任公司兼顾资合及人合的特点,分股权不等于分财产,只能对股权的财产部分进行分割,不涉及股东身份资格部分。

  股权分割要先通过评估或竞价确定股权价值,再依照“先是夫妻中股东一方优先原则,后是其他股东,再后是股东配偶”这一规则确定购买股权顺序,然后将拟转让股权份额、股权价值、回复期限通知其他股东。最终将购买款作为财产进行分割;无股东购买的,直接确定股东配偶取得股东身份。

  问题3:一方婚前所有的股权,在婚后增值部分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律师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一方婚前所有的股权,在婚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增值的,其增值部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在审理中一般是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从是基于原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还是基于经营、投资行为所产生来判断。如果双方均未投入劳动,而仅仅依公司章程约定而获得的增值部分,属于自然增值,应认定为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如果因夫妻一方或双方付出劳动、主动投资、主动管理等而产生的增值部分,属于主动增值,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予以分割。

  问题4:怎样避免离婚股权分割纠纷的产生?

  律师解答:不是每一个企业创业者都需要通过信托基金管理自己的股权,但创业者要注重对各人婚前财产的范围进行明确约定,在界定婚前财产后可进行必要的公证。特别是在风险投资进入公司是或者上市前,股东可与配偶、公司、其他股东等签署相关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既维护公司的利益,也保护婚姻家庭当事人利益。

  当然,我们还是“但愿人长久、千里共婵娟”,一定要分开时,也尽量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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