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 蒋明红 律师个人网站!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梁平律师 > 【医疗事故行政责任】医疗事故的行政责任

联系我们

  • 姓名:蒋明红
  • 手机:15102388880
  • 邮箱:2408610277@qq.com
  • 证号:15002201210790211
  • 律所:重庆鼎谋律师事务所
  • 地址:重庆市梁平区双桂街道美丽泽京红桂路9号附35-38号(梁平区新法院对面)

【医疗事故行政责任】医疗事故的行政责任

来源:梁平律师   网址:http://www.viplplaw.com/   时间:2015-03-12 13:03:03

分享到:0

        在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医院的医疗行为构成医疗事故,那么将意味着其不仅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要承担行政责任,涉案医务人员甚至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本文将重点阐述医疗事故中的行政责任问题。

    根据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不同,可以将行政责任分为两类:

    一、医疗机构的行政责任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

    首先,医疗机构承担行政责任的前提是构成医疗事故。所谓“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其次,医疗事故行政责任的执法主体是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的处罚方式包括三种:警告、责令限期停业整顿、吊销执业许可证。其中,警告是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采取的一种既有教育性质又有强制性质的轻微的行政处罚方式【1】;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比警告严厉,主要适用于规章制度不健全、内部管理混乱的医疗机构【2】;吊销执业许可证则是对医疗机构采取的最严厉的处罚措施,适用于拒不进行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经过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医疗机构【3】 。

    再次,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对医疗机构给予不同的处罚措施。

    关于医疗事故等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将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关于医疗事故情节,依据情节轻重分为以下两类:

    (一)情节轻微,指医疗机构对医疗事故的发生虽有过失但不严重,或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具体分三种情形:(1)没有造成人员伤亡;(2)构成四级医疗事故;(3)构成三级医疗事故且医务人员的过错程度较低【4】。

    (二)情节严重,指医疗机构对医疗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或造成严重后果。具体分两种情形:(1)构成二级医疗事故且医务人员的过错程度较低;(2)构成三级医疗事故且医务人员过错程度高【5】。

    因此,对于医疗事故等级低、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而对于医疗事故等级高,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吊销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二、医务人员的行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第三种行为是“造成医疗责任事故”,此处的医疗责任事故即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所指的医疗事故。

 

   

法律咨询热线:
15102388880

扫扫有惊喜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