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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途中遭遇车祸身亡法律援助获得双重赔偿

来源:梁平律师   网址:http://www.viplplaw.com/   时间:2015-03-05 13:0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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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7月22日,安岳县思贤乡某村村民张某及家人带着苕粉、水果等土产专程来到安岳县法律援助中心石羊工作站感谢法律援助志愿者在他们丧失独子,全家沉浸在悲痛中、手足无措时及时伸出援助之手,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且工作中尽心尽力使自己获得了因儿子死亡而产生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和工伤双重赔偿。

  2012年11月21日17时许,在浙江嘉善某数码厂工作的张某的独子张晓(化名)下班后搭乘工友唐某驾驶的二轮普通摩托车回住处,途中与周某驾驶的浙F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唐某和张晓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双双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嘉善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经调查后认定:周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张晓对头部受伤承担次要责任。痛失独子的张某全家得知消息后,悲痛万分,手足无措,有好心人提醒张某可以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安岳县法律援助中心接受其申请后决定提供法律援助,指派法律援助志愿者杨文阁负责办理此案。杨文阁同志接受指派后,立即开展工作,多次主动上门对张某全家及亲属进行思想交流和法律宣传,引导他们走依法维权的路子,稳定了张某全家的思想情绪。

  为了充分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杨文阁同志放弃休息时间,先后五次到浙江省嘉善县交警队、检察院、法院、劳社局、数码厂等地调查了解案情,并多次到张晓居住地等地开展协调处理和调查取证工作,收集有利证据20多份90多页,在充分分析案情后,杨文阁同志认为:张晓是因交通事故死亡,其亲属应按照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获得人身损害赔偿,张晓虽是农业户口,但其长期在城镇居住生活,其收入来源也是在城镇务工所得且本案另一死者唐某的损失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因此,张晓死亡产生的损失也应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同时,张晓又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致死,应当认定为工伤死亡,还应依照《安全生产法》第48条及《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在与肇事方及某数码厂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依法起诉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同时向嘉善县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嘉善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9日对本案开庭审理后,经法庭主持调解,张某因张晓交通事故死亡获得人身损害赔偿58万元,同时嘉善县人社局经调查也认定张晓的死亡属工伤死亡,杨文阁同志又及时与某数码厂联系,协商工伤赔偿事宜。针对厂方认为工伤赔偿适用填平原则,张某获得的交通事故赔偿数额已超出工伤保险待遇,厂方不应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说法,杨文阁同志据理力争,认为厂方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第48条及《浙江省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253号)第七条“因第三人侵权认定为工伤的待遇处理办法。在遭遇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的情形下,职工因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职工获得侵权赔偿,其享受待遇的相对应项目中应当扣除第三人支付的下列五项费用: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发生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规定,支付张某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在铁的事实和法律面前,数码厂终于不再狡辩,与张某坐下来协商赔偿事宜,最终达成了由数码厂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再赔偿张某工伤赔偿46万元。至此,这起涉及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和工伤双重赔偿疑难复杂的援助案件得到妥善处理。

  得到赔偿,张某全家对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工作人员非常感谢,为此,他们家人在案结后做的第一件事,就是立即来到安岳县法律援助中心石羊工作站,感谢杨文阁同志用无私奉献的精神依法维护了他们全家的合法权益,并请求相关领导对认真践行“为民务实清廉”,真心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的法律援助工作者给予表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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