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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岁女童被医院误切甲状腺194万元分70年赔?

来源:梁平律师   网址:http://www.viplplaw.com/   时间:2014-06-06 11: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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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岁女童被医院误切甲状腺 194万元分70年赔?   三岁女童遭医疗事故误切甲状腺需药物替代终生;   诉讼三年获赔194万元,依两级法院判决需 8次分期领取;   最高法院裁定山东高院再审此案   ▲由于误切甲状腺,小李月需用药物替代终生。   透过白亮的玻璃窗,小月月手托下巴,出神地望着院外追逐打闹的邻家小孩。身后,母亲手握药瓶,望着女儿,久久而立。   1月19日,在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月月家里,父亲为记者讲述了女儿就医的遭遇。   月月今年6岁,3年前,因一起医疗事故被误切除甲状腺,导致终生服药;3年间,父母一边寻医求药,一边奔走于法院间请求赔偿,官司也由地市一级的中级法院“升”到山东省高院。   3年后,194万元的医疗赔偿数额早已尘埃落定。然而,这笔款项却要被细划为18份,分70年付清。原因是医院方认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一次性结算”并不等同于“一次性支付”,而这种观点已被原审两级法院采纳。   月月的父亲李朋海不服判决,一纸再审申请递交给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指令山东高院再审此案。而据山东高院相关负责人透露,目前此案已被移交审判监督一庭,并将于今年的1月27日正式开庭审理。   摘除囊肿误将甲状腺切除   2006年年初,李朋海发现女儿月月脖子正中间有一个小疙瘩,而女儿却感觉不到疼。“当时我们一家人担心是肿瘤,便带着孩子到东明县人民医院诊治。”2006年3月6日,县医院的医生诊断为“甲状舌骨囊肿”。“当时,医生告诉我这是一个小手术,切除就没事了。”于是,李朋海听取了医生的建议。   2006年3月7日,医生给月月做了“甲状舌骨囊肿摘除手术”。据李朋海讲,手术期间就发生了问题,原定半个小时的手术,却做了将近两个小时。“手术中间,医生还给了我女儿的病理切片,让我到菏泽去做病理检查。”   然而,手术之后,月月出现体温偏低、怕冷和走路不稳等症状。“孩子的体温总是35℃,我感觉可能出问题了。”李朋海说。于是,当年3月16日,他带着月月到山东大学齐鲁医院诊治。医院的诊断报告为———视野内未见甲状腺及异位甲状腺显影。“也就是说,东明县医院做手术,摘除的是孩子的甲状腺。”   说是摘除囊肿却切除了甲状腺,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李朋海一边照顾女儿,一边学习了大量关于甲状腺的知识。   随着甲状腺知识了解的增多,再对照月月的种种反常迹象,李朋海冥冥之中有种不祥的预感———是不是医院的手术做错了?于是,李朋海与东明县人民医院共同委托菏泽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从“主要责任”到“完全责任”   菏泽市医学会2006年4月5日接受鉴定申请,21日便出具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结论为:本病例属于二级丙等医疗事故,医院负主要责任。   “当时我就觉得这个鉴定结论特别荒唐,孩子的手术是医院给做的,应该是完全责任,怎么成了主要责任。”李朋海不满菏泽医学会的鉴定,并要求再次鉴定。   2006年8月4日,双方共同委托山东省医学会再次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同年9月7日,山东省医学会出具鲁医鉴(2006)65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指出:东明县人民医院术前检查不完善;术中不能确定肿块为甲状舌骨囊肿时未做穿刺、快速病理等检查即行手术切除,违反手术操作规范;医方上述医疗过失行为与患儿人身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医方承担完全责任。   就是这份鉴定书让李朋海看到了希望。“女儿的医疗事故就是医院的完全责任,而且省医学会的鉴定书更是板上钉钉的事。”李朋海说。   手持省医学会的权威鉴定书,李朋海满怀信心地与东明县人民医院打起了民事赔偿官司,希望在悲痛中获得一丝慰藉,为女儿今后的生活讨回一份保障。然而,令他未曾想到的是,这场民事诉讼远没有预想的那样简单。   194万元赔偿款70年支付   2006年底,李朋海一纸诉状将东明县人民医院告上了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被告席。诉讼期间,菏泽中院委托当地德衡司法鉴定所再次对月月的伤残程度进行鉴定,结论为,二级丙等医疗事故(相当于四级伤残)。   庭审过程中,双方围绕月月后续治疗方案、治疗期间检验项目、检验频度等展开激烈争论。“为了这个事情,我又找了好几个机构进行鉴定和咨询,其中也询问过最高人民法院。”   最终,菏泽中院参照山东大学齐鲁医院对月月后期检查与治疗的方案和指导意见,于2008年6月10日作出一审宣判,判决被告东明县人民医院总计赔偿原告1942389.3元,分70年18次支付偿清月月后续终生的治疗费用。   “我从来没听说赔偿款还可以分这么多期支付,而且时间竟长达70年。”李朋海告诉记者,“70年的时间里什么事情都有可能发生,判决根本没有考虑物价上涨和通货膨胀等因素”。   然而,东明县人民医院和李朋海都对判决表示不满,均上诉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一次性结算”≠“一次性支付”   2009年2月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   东明县人民医院在法庭答辩时指出,“一次性结算”与“一次性支付”并非同一概念,而东明县医院的这一观点,最终被山东高院采纳。山东高院在判决中指出,原审法院对各项赔偿费用进行了一次性结算,同时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判决分期支付,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据此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中认可了赔偿金分期支付的方式,但是对月月18岁之前和之后的赔偿数额作出了调整。   原菏泽中院的判决支付方式为:月月18岁(2022年8月12日)之前由被告支付赔偿金70万元,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21万元,其余49万元于2008年8月12日至2022年8月12日(共14年)分三期支付,分别于2008年8月27日前支付下五年的赔偿金17.5万元、于2013年8月27日前支付下五年的赔偿金17.5万元、于2018年8月27日前支付下四年的赔偿金14万元。   月月18岁(2022年8月12日)之后(56年)由被告支付赔偿金1242389.3元,分14次支付完毕,每四年支付一次,每次支付赔偿金数额为88742.09元,应支付的数额在第一年的8月27日前付清。   山东高院调整后的赔偿支付方式为:月月18岁(2022年8月12日)之前由东明县人民医院支付赔偿金12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70万元,扣除先行给付的治疗费144000元,实际支付55.6万元,其余50万元分三期支付。月月18岁之后(56年)由东明县人民医院支付赔偿金742389.3元,分14次支付完毕,每四年支付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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