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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犯三次被吊打后蹲马步12小时猝死公安局

来源:梁平律师   网址:http://www.viplplaw.com/   时间:2014-08-15 11: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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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秦三仔

  在20个小时内,嫌疑人秦三仔先是被吊打三次,再被右手拷在铁架床上铺栏杆,左手拷在地面水泥墩,呈“马步”姿势熬过一个通宵,最后死在公安局。湖南永州市新田县公安局两名涉案警察,第一次判决是“免予刑事处罚”。检察机关抗诉后,重审法院又作出相近判决。

  两年前发生在湖南永州新田县的一起刑讯逼供致死案,2010年4月底,湖南省江华县法院作出重审判决,两名涉案警官一判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一免予刑罚。这个结果再次引发检察院和死者家属严重不满。

  2007年9月7日,被警察作为“飞车抢夺”嫌疑人误抓的秦三仔,在遭受三次吊打后,以“蹲马步”的姿势熬过一个通宵,最后死在了公安局刑侦大队的值班室。

抢劫嫌犯被判盗窃罪

  2007年9月5日下午,新田县公安局110接到张某报案,称她被两名骑摩托车男子抢走铂金项链1条。新田县公安局当即令巡逻大设卡拦截。两个小时后,秦三仔乘朋友陈义勇的摩托车路过,两人被当作犯罪嫌疑人抓获。随后,他们被送往公安局刑侦大队。办案人员描述抓捕情形:秦三仔蓄意冲卡,且手持铁锤反抗,部分抓捕干警及附近村民对秦三仔进行了击打。当天,秦三仔和陈义勇被当作重大嫌疑人。

  2007年9月5日18时、20时,新田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有组织犯罪侦查中队负责对秦三仔进行调查问话。副中队长邓财兵将秦戴上手铐、脚链,在中队办公室审讯。

  陈义勇告诉记者,他们曾偷过一辆摩托车。下午看到警察设卡,心虚不已,便掉转车头走人。事后,法院判陈义勇犯“盗窃罪”,判刑一年。但此说没有被警方采信。

  法医鉴定:挫伤诱发死亡

  秦三仔死后,法医解剖鉴定称,死者身上多处擦伤、肿胀和皮下出血,具有棍棒类长条形物体致伤特征。其心肌、肺组织、肾组织等均“淤血明显”。鉴定结论:1.秦三仔符合心肌病变引起心源性猝死的特点;2.秦三仔生前存在软组织挫伤。鉴定书强调:软组织挫伤可以成为诱发或促进死亡的因素。

  一审:涉案警察有立功表现

  重审:死者拒捕被群众所伤

  9月15日,新田县检察院对涉嫌刑讯逼供的谢润林、肖从波、邓财兵3人立案侦查。4个月后,新田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却先后两次被法院退回补充侦查。

认定有重大立功表现

  2008年7月底,案件移送江华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当年10月12日,江华县检察院以涉嫌刑讯逼供罪对被告人谢润林、肖从波提起公诉。案件移交前,新田县检察院以邓财兵“犯罪情节轻微”为由,已决定对他不起诉。

  2008年11月21日,江华县法院开庭。法律界人士描述:“下午3点开庭,不到5点就匆匆结束了。”两天后,江华县法院判决:被告人谢润林、肖从波构成刑讯逼供罪。但却以两被告人具有自首以及在取保候审期间协助公安机关破获重大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提供线索给公安机关,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为由,判决谢润林、肖从波犯刑讯逼供罪,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认定的自首情形是,案发后谢润林、肖从波主动向新田县公安局领导汇报情况,主动到检察院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而所谓的立功,法院则是引用新田县公安局的两份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谢润林、肖从波在取保候审期间,协助了案件的侦破工作。

  检察院抗诉“量刑畸轻”

  2009年8月14日,永州市检察院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原审被告人量刑畸轻”,提出抗诉。检察院重新调查后证实:本案系新田县刑警大队法医汇报而案发;该局领导要求谢、肖等人候查,两人非主动投案。候查期间,谢、肖等人串供,均不承认刑讯逼供行为。检察院认为,谢、肖隐瞒事实真相,与投案自首有本质区别,认定谢、肖二人“投案自首”不符合事实。法院认为的立功表现部分,检察院认为不属实。

  “群众打死了嫌犯?”

  2010年4月28日,江华县法院重审判决:被害人秦三仔实施抢劫后拒捕时被群众所伤,法医鉴定确定其直接死因是心肌病变引起的心源性猝死,并非被告人刑讯逼供行为直接导致秦三仔死亡……”按照字面逻辑,难道是群众打死了秦三仔?

  重审判决,法院依旧认定被告人谢润林犯刑讯逼供罪,但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肖从波则维持原判免予刑罚。法院也依然认定二人有自首和立功行为。近日,永州市检察院再度提出抗诉。

如此审判匪夷所思

2008年

1月份

  新田县检察院以涉嫌刑讯逼供罪对被告人谢润林、肖从波提起公诉,却先后两次被法院退回补充侦查。

7月底

  案件被移交至江华瑶族自治县法院。

10月12日

  江华县检察院以涉嫌刑讯逼供罪对被告人谢润林、肖从波提起公诉。

11月21日

江华县法院开庭审案。

11月23日

  江华县法院判决:被告人谢润林、肖从波对犯罪嫌疑人秦三仔使用肉刑逼取口供,影响恶劣,已构成刑讯逼供罪。但却以两被告人具有自首及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为由,判决谢润林、肖从波犯刑讯逼供罪,免予刑事处罚。

2009年

8月14日

  永州市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原审被告人量刑畸轻”,提出抗诉。检察院重新调查后证实:谢、肖并非主动投案,立功表现部分也不属实。

2010年

1月27日

  江华县法院重新审理此案。

4月28日

  江华县法院重审宣判:本案被害人秦三仔虽然是实施抢劫后拒捕时被群众所伤,法医鉴定确定其直接死因是心肌病变引起的心源性猝死,并不是两被告人刑讯逼供行为直接导致秦三仔死亡……原审被告人谢润林犯刑讯逼供罪,判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肖从波维持原判免予刑罚。法院仍认定了谢、肖二人的自首行为和部分立功行为。

5月份

  永州市检察院向永州市中院提出抗诉,要求中院对此案进行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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