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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论述

来源:梁平律师   网址:http://www.viplplaw.com/   时间:2015-03-25 15: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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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论述

 

交通肇事逃逸可分为普通逃逸和特殊逃逸。普通逃逸是指发生。特殊逃逸是指不但要具有普通逃逸的情形,而且必须以构成交通肇事罪为前置条件,《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和《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关于“逃逸”的规定,都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为前置条件,否则不能按逃逸进行处罚,这些是对逃逸的特殊规定。
  交通肇事后逃逸在主观方面的动机一般是逃避抢救义务以及逃避责任追究,这种主观意识是积极的心理活动。虽然交通肇事是过失行为,但就逃逸行为而言,是属于直接故意的。只有行为人明知发生交通事故,同时又有逃逸的直接故意,才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 逃逸应当不限于“逃离事故现场”,有的人在现场躲藏而不主动现身或有的人虽然当时没有逃离现场,但是在将伤者送到医院后或在等待交警部门处理时,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伺机逃跑的,与逃离事故现场的后果是一样的,也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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