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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法如何完善?

来源:梁平律师   网址:http://www.viplplaw.com/   时间:2015-02-12 13: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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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论文主要是分析精神损害赔偿法的相关规定,以及需要完善的地方。

  【摘要】刑事附带民事精神损害不赔偿,国家精神损害少赔偿,民事精神损害多赔偿;侵害主体和案件性质不同,赔偿额度不同;这是不公平的。因此,有必要分析精神损害产生的原因,完善民事精神损害赔偿法律规定,制定统一的精神损害赔偿法,适应法律实践的需要。

  【关键词】精神损害 赔偿法 民事 刑事

  相同程度的精神损害,刑事法律规定不赔,国家赔偿法规定少赔,民事法律规定多赔,这既不利于实现社会公平也不利于国家法制的统一。因此,应深入研究刑事、国家、民事精神损害赔偿法律实践的需要,制定统一的精神损害赔偿法律规定。

  现行精神损害赔偿法律规定

  赔偿原因。第一,刑事附带民事精神损害不赔偿。相对于民事赔偿来说,刑事制裁侵害人是对被害人受伤心灵的最好抚慰,没有必要再赔偿被害人的精神损失。如果赔偿被害人的精神损失,因损害程度无法衡量,赔偿标准难以制定,赔偿数额难以确定,既不好调解也不好判决,会影响案件的按期审结。第二,国家精神损害违法赔偿。国家赔偿法将违法责任原则规定为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的共同原则,具体规定在国家赔偿法总则第二条,其涵义是只有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害受害人合法权益的,受害人才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第三,民事精神损害归责赔偿。民事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民事法律的归责原则。民事法律的归责原则有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推定过错责任和共同危险责任,侵权行为的类型不同,归责原则不同,应根据精神损害行为的具体类型认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第一,刑事赔偿无范围。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明确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只赔偿经济损失、物质损失,不赔偿精神损失,刑事赔偿没有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第二,国家赔偿范围窄。《国家赔偿法》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范围仅包括名誉权、荣誉权,而未包括生命权、身体权等人格权,赔偿范围狭窄。第三,民事赔偿范围宽。我国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范围有人格权、监护权、死亡自然人近亲属的精神权、特定纪念物品的拥有权等权利。

  赔偿标准。刑事法律和国家赔偿法未规定具体的赔偿标准,有关民事精神损害的司法解释未规定具体的赔偿数额,但允许法官考虑相关因素并通过自己的良知确定。相关因素包括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的手段、场合、方式、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和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确定具体赔偿数额时还应考虑三条原则:对受害人是否起到抚慰作用;对加害人是否起到制裁作用;对社会是否有一般的警示作用。

  赔偿方式。刑事法律只赔偿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不赔偿精神损失,其没有精神损害赔偿方式的规定。国家赔偿法律有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但只规定了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这几种精神抚慰方式,没有规定物质赔偿方式。民事法律针对侵害公民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等情况,规定有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承担责任方式。这些承担责任方式可以适用于民事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现状的分析

  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将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排斥在附带民事诉讼范围之外,使得严重精神损害得不到赔偿。1999年到2002年,历时三年多,强奸案件的被害人黄某诉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全国首例贞操权精神索赔案”,经过附带民事诉讼的一审和二审,民事诉讼的一审和二审,最终以被害人败诉而告终。不用经济手段制裁被告人,不赔偿被害人的精神损失,不但无法抚慰被害人及其家属受伤的心灵,而且对其精神伤害更加严重。这样的判决在情理上是不正当的,在法理上是不正义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允许刑事被害人对遭受的精神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保护被害人的人格权利和身心健康,是依法治国与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也符合国际司法的发展潮流。

  国家赔偿范围不包括金钱赔偿方式,不利于保障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权益。②近年来的一些案件,暴露出了我国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救济的立法缺陷。2001年,陕西一位叫麻旦旦的女子被公安屈打成招,诬为嫖娼并被关押,后来麻以自己是处女的医学证明才洗刷不白之冤。这起震惊中外的“处女嫖娼案”给麻旦旦及其家人造成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却以获得74.66元的国家赔偿金了结。这样的判决结果,受害人难以接受,公众也难以接受。受害人的肉体和精神都受到了损害,只补偿其物质损失,不赔偿其精神损失,不公平。

  近年来,各种类型的民事精神损害赔偿案件日益增多,侵权形式也多种多样。我国民法及司法解释对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的规定不够全面,许多案件当事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由于缺乏法律依据而未能得到支持。应当逐步扩大精神损害赔偿范围,完善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对法律未明文规定的人身权,如贞操权,与婚姻家庭有关的权利等给予保护。贞操权是指性的纯洁性及良好品行方面的权利,包括性自由权、性安全权、性纯洁权,是一种独立的人格权。③由于民法没有贞操权的规定,当事人可以以侵害贞操权为由提出请求,法院审理时可以将其归为身体权、名誉权、健康权范畴之内,法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当地生活水平和被告人的赔偿能力等自由裁量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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