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 蒋明红 律师个人网站!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梁平律师 > 婚姻法第二条解释:【婚姻制度】

联系我们

  • 姓名:蒋明红
  • 手机:15102388880
  • 邮箱:2408610277@qq.com
  • 证号:15002201210790211
  • 律所:重庆鼎谋律师事务所
  • 地址:重庆市梁平区双桂街道美丽泽京红桂路9号附35-38号(梁平区新法院对面)

婚姻法第二条解释:【婚姻制度】

来源:梁平律师   网址:http://www.viplplaw.com/   时间:2014-07-25 11:07:03

分享到:0

  婚姻法第二条解释:【婚姻制度】

  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

【解释】

  本条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是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特征在法律上的集中体现。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既是婚姻家庭法的立法指导思想,又是婚姻家庭法的基本精神,也是婚姻家庭法操作适用的基本准则,贯穿于婚姻家庭法的始终,集中体现了以婚姻家庭法为主体性内容的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和特点。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共有五项: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这些基本原则体现了有关婚姻家庭立法的价值取向,因此,在一国之内,有关婚姻家庭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必须与这些基本原则相一致,具体体现基本原则的立法理念与价值取向。

  该条文的具体含义解释如下:

一、婚姻自由

  (一)“婚姻自由”的概念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婚姻问题上所享有的充分自主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婚姻自由既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又是我国现代婚姻法一贯坚持的一项重要原则。婚姻自由有两个特征:

  1.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权利

  我国《宪法》第49条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民法通则》第103条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现行《婚姻法》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第3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第5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可见,婚姻自由是由法律所规定并受法律所保护的一种权利。任何人,包括当事人的父母,都不得侵犯这种权利,否则就是违法行为。使用暴力,构成犯罪的,要依照《刑法》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予以制裁。

  2.婚姻自由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婚姻自由和公民的其他任何权利一样,不是绝对自由,而是相对自由。行使婚姻自由权,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了结婚的条件与程序、离婚的条件与程序,这些规定划清了婚姻问题上合法与违法的界限。凡符合法律规定的,即为合法行为,受法律保护;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即为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婚姻自由的权利,既不允许任何人侵犯,也不允许当事人滥用。

法律咨询热线:
15102388880

扫扫有惊喜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