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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因股东纠纷被判解散,令人质疑

来源:梁平律师   网址:http://www.viplplaw.com/   时间:2015-06-10 15: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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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因股东纠纷被判解散,令人质疑

  导读:虚假诉讼并不鲜见,在全国各大法院中多少策划那个发生过类似的案例。为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在去年8月还专门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意在严厉打击虚假诉讼这一不法行为。而在前一段时间,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却在其审理的几起虚假诉讼中被指参与制造虚假诉讼。

案情介绍:

  对于浙江省开化县A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称A公司)的成立股东分别为沈*松(占股46.8%)、曹*明(占股26.6%)、郭*全(占股26.6%)、。2007年,A公司与郭*全承包A公司事宜发生纠纷。郭*全遂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继续承包经营;A公司提出反诉,要求确认承包协议终止,郭*全移交生产经营场所、设施、证照、图章、会计账册报表,并赔偿经济损失。

  2007年7月,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郭*全的诉讼请求;郭*全自2006年9月20日起每日赔偿A公司2232.15元,至其移交经营场所、设施、证照、图章、会计账册报表给A公司之日。郭*全不服,提出上诉。2007年11月浙江省高院就承包合同案驳回郭*全的上诉,维持原判。

  后该承包合同纠纷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在强制执行过程中,郭*全移交了相关经营场所、设施、证照、图章、会计账册报表给A公司,但对赔偿A公司损失的判决部分拒不履行。为抗拒执行,2008年3-4月,郭*全和案外人徐*坤、徐*林虚构郭*全欠案外人欠款的事实二次进行虚假诉讼。郭*全安排案外人“申请”财产保全,冻结郭*全在A公司的股权,以抗拒法院强制执行郭*全在A公司的股权。

  为抗拒执行,干扰承包合同纠纷案胜诉后的A公司的正常经营,郭*全虚构A公司欠郭*全个人欠款的事实,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法院查封A公司的资产,冻结A公司的银行账号,使A公司无法正常经营。郭*全还诉请法院解散A公司。

  开化县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根据《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本案中,A公司股东存在肢体冲突,已丧失作为有限责任公司所需要的人合性,并且出现了经营管理困难,遂判决解散A公司。此判决上诉后被二审法院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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