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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案说法:两车相撞受伤乘客向谁索赔?

来源:梁平律师   网址:http://www.viplplaw.com/   时间:2015-02-05 13: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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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乘坐客车出游,安全第一。然而一旦发生意外交通事故,由于损害必然涉及到索赔,事故各方往往会就“责任”问题相互推诿。在这种情况下,不幸受伤的乘客,该向谁索赔?一起事故,可能涉及多方责任人,受伤乘客怎样才能获得充分全面的赔付?近日,我省法院判决的两起案件,为人们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案例一 某游客因乘坐的旅游车发生车祸而受伤,当他将司机和旅游车挂靠的运输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时,遭到了后者的拒绝———旅游车管理商,是否可免责?   游客,车祸中受伤   2004年10月5日,外地游客刘某参加了由北京某旅行社组团、由我省华阳旅行社(化名)接团的海南游。旅游期间的食、宿、旅游车辆均由华阳旅行社安排。   2004年10月6日上午9时许,刘某与其他游客一起坐上了由旅行社安排的一辆旅游车,在车辆途经万宁市兴隆农场兴隆热带花园与印尼村十字路口时,与从高速公路石梅出口往兴隆方向行驶的一辆卧铺大客车相撞,造成旅游车上包括刘某在内的11名乘客受伤,大客车上3人受伤。   受伤游客,状告四方   事后,当地交警部门确认:此次事故中,旅游车车主为郭某,客车车主为蔡某。事故责任认定为:旅游车司机小白,应承担主要责任;大客车司机小海,应承担次要责任。   在此次车祸中受伤的刘某,治疗后经伤残鉴定的结论为:口腔损伤为10级伤残;右眼损伤为8级伤残。   为此,刘某一纸诉状将事故中相关四方———旅游车车主郭某、大客车车主蔡某、华阳旅行社以及旅游车挂靠的某运输公司,一并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赔偿自己在这次车祸中受伤的损失。   一审   认定了三方责任   2005年10月8日,此案在一审期间,原告刘某的委托代理人称,此案是基于交通事故对刘某造成损害的法律事实向四个被告追偿的,即是侵权之诉。   四方被告的责任应如何分担?对此,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   华阳旅行社虽然与刘某之间有旅游合同关系,但该旅行社没有存在对刘某的侵权行为,所以基于侵权之诉要求该旅行社赔偿,没有事实依据。   旅游车车主郭某、大客车车主蔡某,由于他们各自雇用司机的违章行为,导致两车相撞,并致使乘客刘某受伤,两人应当对刘某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旅游车车主郭某应承担60%的损害赔偿责任;大客车车主蔡某应承担40%的损害赔偿责任。

 

 

 

            旅游车挂靠的运输公司,对参与经营的该旅游车及司机均负有管理、监督义务,该旅游车车主郭某每月按约支付其360元的管理服务费,所以,作为旅游车管理单位的运输公司,负有保证营运车辆安全行驶的义务,对本案中刘某的损伤,应在收取管理服务费的范围内承担管理存在瑕疵的责任。   一审由此判决:本案刘某的残疾人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约5.6万元,旅游车车主郭某应承担约3.3万元,扣减应由其挂靠运输公司承担的8400多元,郭某应承担约2.5万元;大客车车主蔡某应承担约2.2万元。   上诉   旅游车挂靠公司没侵权   对于一审判决,旅游车挂靠的运输公司提出了上诉。该公司称,车主郭某挂靠该公司,是省有关部门的强制性规定和要求,双方只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双方的合同也明确车辆事故,一切责任由车主承担。   基于四点理由,该公司认为其对受伤乘客刘某,并未侵权———   其一,该公司与受伤乘客刘某之间不存在书面运输合同;其二,肇事旅游车和司机并非该公司调派,而是车主郭某私自派出的、不在该公司备案的司机小白驾车营运;其三,该公司在此次租车业务的收益中无任何经济收益;其四,该公司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并没有过错。因此,不应对刘某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二审   未尽管理职责,也应担责   针对这一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旅游汽车属于特种经营项目,只有取得旅游客运经营权的企业,才能从事旅游客运经营。车主郭某个人不具有经营旅游客运的权力。郭某的车虽是根据政府相关规定挂靠在该公司名下的,但该公司每月收取360元的管理服务费,因此,作为这辆车的经营单位和管理人,应当对这辆车负有管理和监督义务,保障参营车辆安全行驶。   根据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二审认为,该运输公司因未尽管理职责,应当以其在该车运营中享有的收益,承担民事责任。至于双方合同中的责任分担条款,只是双方的内部约定,对第三人没有约束力,因此,一审判决并无不当。   二审法院遂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 王某乘坐的客车与一辆大货车相撞。当受伤的他向客车司机索赔时却遭到拒绝。对方理直气壮:此次事故责任全在大货车———司机没过错,乘客找谁赔?   车祸,因一辆大货车引发   2003年2月9日,王某搭上一辆由梁某驾驶的由海口市秀英区开往海口市永兴镇的中巴车。车子开到海榆中线海口车管所路段时,突然与对面开过来的一辆大货车相撞。车祸中,乘客王某不幸受伤。

 

 

 

            在海口市人民医院治疗34天后,王某要求司机梁某和该车的发包公司,向他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但他的这一要求却被对方断然拒绝了。原因是,事故发生后,当地交警部门认定:此事故中,对面开过来的那辆大货车司机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撞的中巴车司机梁某及其受伤乘客王某,不负事故责任。   对此,司机梁某认为,这次事故完全是别的车辆惹的祸,他既然没有任何过错,也被认定不应负事故责任,就不该由他向王某赔偿,王某要找的应该是那个负全部事故责任的大货车司机。   司机梁某的发包公司———琼旺公司也称,该公司与梁某是承包租赁关系,双方签的《车辆承包经营协议》里已明确约定,如发生事故其有关责任均由司机梁某负责。   受伤乘客,状告客车司机   索赔遭到拒绝后,乘客王某还是一纸诉状将司机梁某和琼旺公司,一并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支付医疗费近3万元。   2003年11月,法院审理后判决,司机梁某和琼旺公司,应向王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应赔偿治疗费等共计2万余元。   然而,王某因受伤后身体一直难于恢复,便经交警部门委托做了伤残鉴定。经鉴定,王某的右眼损伤为5级伤残;左尺骨粉碎性骨折为9级伤残。王某于2005年7月再次以公路客运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要求两名被告赔偿他伤残生活补助费、伤残鉴定费、交通费共计7.1万余元。   一审   承运人要对乘客安全负责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作为旅客乘坐梁某的中巴车,从交付车票时起,双方之间的客运合同关系成立,梁某作为承运人就有义务将旅客安全送到目的地。本案中,王某在乘车途中被撞伤而未能安全到达目的地,承运人即梁某已构成违约,应对王某所受到的人身损害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一审同时认为,被告琼旺公司与中巴车司机梁某是承包租赁关系,双方签订的《车辆承包经营协议》中虽约定了责任分担条款,但对王某不具有约束力。   由此一审认定,受伤乘客王某的起诉,理由充分应予支持,遂判决两被告互负连带责任,应向王某赔偿残疾赔偿金、鉴定治疗费、交通费三项共计约3.2万元。   上诉   “我也是受害人”   司机梁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在整个交通事故中他也是受害者,怎么能为别人的错误行为承担责任呢?他认为,交警部门也认定了事故责任全在相撞的对方大货车,王某受伤完全是大货车违章行为引起的,应由肇事车承担一切赔偿责任,赔偿事项与他和琼旺公司毫无关系。

 

 

 

            梁某还称,他和琼旺公司是在无奈之下,才按法院判决赔给王某2万余元治疗费的,而王某再次起诉索要残疾赔偿金等,一审法院又一次违背交通事故事实,故意回避责任人,该判决是不合理不公平的。   二审   承运人没过错,   也要赔偿受伤乘客   就梁某的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尽管司机梁某和琼旺公司在本起交通事故中,不负事故责任,但王某要求他们承担赔偿责任是基于双方的客运合同关系产生的,属于客运合同之诉,只要承运人没有证据证明有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如乘客身体所受到的损害是其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是乘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等),承运人即使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就应对乘客受伤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不久前,二审法院由此驳回梁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链接 违约行为,是指合同当事人由于过错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违法行为。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损害行为。 律师点评 海南坤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建明个人认为:   旅客在交通事故中遭受人身、财产损害,一般会涉及两种民事法律关系,一种是侵权法律关系,一种是违约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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