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 蒋明红 律师个人网站!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梁平律师 > 男子销售剧毒化学品助人自杀 死者父母获赔21万

联系我们

  • 姓名:蒋明红
  • 手机:15102388880
  • 邮箱:2408610277@qq.com
  • 证号:15002201210790211
  • 律所:重庆鼎谋律师事务所
  • 地址:重庆市梁平区双桂街道美丽泽京红桂路9号附35-38号(梁平区新法院对面)

男子销售剧毒化学品助人自杀 死者父母获赔21万

来源:梁平律师   网址:http://www.viplplaw.com/   时间:2016-08-05 11:08:50

分享到:0

       网上销售国家严令禁止个人销售的剧毒化学品氰化钠致人自杀身亡,销售者已受到了法律严惩,受害者的父母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将身陷囹圄的销售者告上法庭,索赔73.8万余元。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销售者杨某应赔偿受害人曹某父母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代理费共计21.3万余元。

  2008年7月11日,曹某因身心不佳而独自休息在家,其上网浏览时发现杨某在销售剧毒化学品氰化钠,两人遂达成买卖协议,由杨某以1500元的价格将3克氰化钠销售给曹某。随后,杨某将3克氰化钠通过快递方式邮寄给曹某。在曹某与杨某买卖氰化钠的过程中,曹某曾有过犹豫,杨某遂发短信诱骗和威胁曹某,称“几分钟解决问题,不会太痛苦”、“买和卖都是违法的,都要被严打”。7月14日,曹某服用氰化钠后身亡。同年8月4日,杨某被公安机关抓获,12月3日,杨某因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被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2010年3月,曹某的父母向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

  在法庭上,痛失爱子的曹某父母诉称,曹某的死亡是杨某的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两者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当曹某处于犹豫反悔之中时,杨某的短信对曹某起到了催促作用,是曹某最终走上绝路的直接原因。杨某的犯罪行为侵害了曹某的生命权,并造成家属极大的精神痛苦。曹某父母要求法院判决杨某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73.8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向曹某销售国家严令禁止个人销售的剧毒化学品氰化钠,其行为已构成犯罪,并已被追究刑事责任。杨某的售毒行为及其在买卖过程中的短信诱骗和威胁性语言与曹某自杀这一损害后果具有相当因果关系,杨某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曹某消极面对生活中遭受的挫折,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购买服用氰化钠的后果应当明知,其对自身的损害后果具有重大过错。

  据此,法院酌定曹某应对自杀身亡后果而造成的经济损失59.8万余元应承担70%的责任,杨某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并由法院根据案情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和律师代理费,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咨询热线:
15102388880

扫扫有惊喜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