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梁平律师 网址:http://www.viplplaw.com/ 时间:2014-06-06 11:06:07
【 监视居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 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 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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