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 蒋明红 律师个人网站!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梁平律师 > 石家庄刑事律师法律常识之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规定

联系我们

  • 姓名:蒋明红
  • 手机:15102388880
  • 邮箱:2408610277@qq.com
  • 证号:15002201210790211
  • 律所:重庆鼎谋律师事务所
  • 地址:重庆市梁平区双桂街道美丽泽京红桂路9号附35-38号(梁平区新法院对面)

石家庄刑事律师法律常识之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规定

来源:梁平律师   网址:http://www.viplplaw.com/   时间:2014-06-06 11:06:07

分享到:0

   

      【 监视居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 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 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法律咨询热线:
15102388880

扫扫有惊喜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