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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选择离婚就别再让票子伤了孩子

来源:梁平律师   网址:http://www.viplplaw.com/   时间:2014-06-13 11: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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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一”儿童节即将来临,当许多孩子缠着父母买节日礼物的时候,却有另外一些孩子因为生活费、学费等无着落,不得不将父母告上法庭,幼小的心灵再次蒙上一层阴影。

  记者昨日从芙蓉区法院了解到,2012年该院审结婚姻家庭类案件367件,大部分涉及子女抚养费问题,比如:原判决确定的抚养费不够用,能否要求对方增加?被拒绝探望孩子,能否拒付抚养费……芙蓉区法院民一庭副庭长钟建林就这些问题,结合具体案例进行了解答。

  A 生活费低了,女儿无奈状告父亲

  小敏的父母在她6岁的时候离婚了。当时是2004年,双方协商由父亲每月支付小敏125元生活费,同时还支付用于小孩教育的3.8万元,由单位保管。 “因物价上涨很快,母亲不得不提前支取了3.8万元用于我的学习和生活,同时要求父亲增加生活费,但父亲不同意。”雪上加霜的是,从2010年7月开始,父亲就再也没有支付小敏的生活费和学费。

  不得已,小敏只能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由其父负担自己每月生活费1600元(包括生活费1000元和学费600元)。

  小敏父亲一口回绝,“只能按原来双方的协议办理,不同意增加费用……要不就由我来抚养小敏好了。”芙蓉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此案中,随着小敏年龄的增长和物价指数的上升,小敏父亲给付抚养费的数额,已不能满足小敏的正常生活和学习的需要,故对小敏要求增加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准许,并根据小敏的实际需要、小敏父亲负担的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酌情确定小敏父亲每月支付小敏抚养费1000元,直至小敏独立生活止。

  B 没有探视权,父亲就不给抚养费

  “既然你不让孩子来我家,我看不到儿子,你也别想拿到抚养费。”面对前妻,黄先生扔下这样一句话。

  樊女士和黄先生在2009年8月因为感情不和离婚了。离婚协议上约定:孩子由樊女士抚养,黄先生每月负担小孩抚养费400元,教育费、医疗费、培训费平摊。离婚后,两人在孩子的抚养问题上产生了很大的分歧,双方矛盾越来越激化。于是,樊女士不轻易让孩子去父亲家,黄先生不能经常看见儿子,一气之下以拒付小孩的抚养费、补课费来“反击”樊某,双方的拉锯战自离婚后一直未停过。

  樊女士不得已,决定向法院起诉。黄先生也不乐意了:既然不让我看孩子,那抚养费我也没有义务给啊!

  钟建林表示,支付抚养费和探视子女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即使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阻挠对方探视子女,也不能成为另一方拒绝支付抚养费的借口。“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另行起诉,要求依法对子女进行探望;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裁定的一方,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C 读大学能否要抚养费,孩子很纠结

  小华今年19岁了,其父母很早就已离婚,他一直跟随母亲生活。如今他在长沙一所大学读书,每年学费将近万元。由于母亲收入微薄,无力支付学费,他想知道可否要求父亲支付大学学费及生活费。

  钟建林解释,父母承担抚养义务的对象是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由于对抚养费的支付对象规定不明确,部分年满18周岁的成年子女,虽已不符合继续主张抚养费的条件,但仍起诉父母要求支付诸如大学学费或生活费等费用。此种情况下,对被告有能力并愿意继续支付的,法院会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对双方争议较大的,法院一般会从亲情维系、子女成长成才的角度,加强对双方的调解,尽力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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