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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公布十大消费维权案消费者胜诉达7成

来源:梁平律师   网址:http://www.viplplaw.com/   时间:2016-08-11 11: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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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市二中院首次对外通报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件。据介绍,该院近5年来审理的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中,消费者胜诉案件约占案件总数的7成。

  昨日通报的十大典型案件,消费者均获得返还价款、双倍或十倍赔偿。

  该院副院长唐柏树介绍,近年来二中院每年审理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案件约三四百件,约占全年民事案件总数的2.35%。案件主要集中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和服务合同纠纷四大类。

  唐柏树建议,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过程中,要注意证据的保存;要提出合理的诉求;要选择好纠纷的解决方式。消费者和经营者要有话早说,有话好好说。经营者对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一定要有言在先,说明说透情况,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消费者一旦对商品或服务不满意,要保持冷静平和的心态,不能急躁、粗暴,更不能走极端。

  1.车辆可认定为生活消费品

  案例:张女士以13.8万元从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雪佛兰景程轿车,双方约定,公司保证所卖车辆为新车。后张女士在进行车辆保养时,发现该车曾因被划伤进行过维修。张女士诉至法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张女士因生活需要购车自用,属生活消费,公司在售车时隐瞒车辆瑕疵,已构成欺诈。据此判决张女士退还车辆,并获得双倍赔偿27.6万元。

  点评:本案认定消费者所购车辆为生活消费品,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双倍赔偿的规定进行了判决,为消费者在大宗商品维权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2.滥用“中国名牌”判双倍赔偿

  案例:辛女士以1.2万元购买了三只金大福钻石饰品,商品价签正面印有“中国名牌产品”标识。后辛女士发现,金大福仅玉石类饰品获得“中国名牌”称号,钻石饰品未获得该称号,故诉至法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商家的虚假宣传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已构成欺诈。据此,判决辛女士退还饰品,商家双倍赔偿2.4万元。

  点评:对欺诈事实的认定不仅限定于隐瞒商品的缺陷,还包括商品本身不存在缺陷情况下,销售者非法使用标示、标识等情形。

  3.过失行为也构成欺诈

  案例:牛女士以8900余元在某超市购买了6瓶红酒。后其发现,该酒价签遮盖的商品保质期显示,该酒已过期。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因经营者不慎,牛女士所购红酒的中文标签被价签遮盖,且全部遮盖了商品保质期部位,隐瞒了商品真实情况,侵害了消费者知情权,构成了欺诈。据此,判决牛女士返还6瓶红酒,超市双倍赔偿1.7万余元。

  点评:本案将《合同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结合,认定销售者违反法定义务,存在过失行为时也构成欺诈。

  4.食品质量问题可索10倍赔偿

  案例:华女士花10元从超市购买了若干山楂片,食用时被山楂核将牙硌裂。后华女士再次到该超市,在超市人员、消协人员均在场的情况下,共同确认山楂片中嵌有一硬物。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超市在知道山楂片中含有硬度很高的山楂核的情况下,仍然销售该食品。据此,判决超市向华女士赔偿损失5200余元,并支付百余元的赔偿金。

  点评:因食品安全造成的损失,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5.车辆缺陷按责赔偿

  案例:孙某驾驶某轿车(车内载乘艾先生)在高速路上超速行驶时,与同样超速行驶的货车相撞,轿车主、副气囊此过程中均未打开,孙某、艾先生等受伤。后艾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轿车厂家予以赔偿。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艾先生受伤与安全气囊未弹出有一定关系,汽车厂家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据此,判决厂家赔偿艾先生5万余元。

  点评:本案认定高速行驶的车辆相撞时安全气囊未弹出情况下,车辆存在缺陷,汽车生产厂家应按该缺陷对损失发生的原因力大小等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6.说明书能帮商家“减负”

  案例:牛先生从某洁具公司购买了一套洁身器。后牛先生住处发生火灾,造成房屋一定程度毁坏。消防部门认定着火点是洁身器。发生火灾前牛先生未使用洁身器,但电源未断开。洁身器产品说明书载明:“不用时请将电源断开。”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洁具公司作为洁身器的生产者,应对火灾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牛先生自身亦有过错。据此,判决洁具公司赔偿牛先生3.5万元。

  点评:因产品质量问题给消费者造成损失时,生产者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消费者如果对产品使用不当等而导致自身存在过错时,该过错将会成为减轻生产者责任的事由。

  7.“顽疾”车辆可退车救济

  案例:王先生以10万元购买一辆轻型客车,后发现车辆存在振动等问题,多次到汽车公司进行修理后要求退车。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修理记录及消协记录等可认定车辆存在质量瑕疵。为避免车辆使用中的安全风险,诉争车辆以退还为宜。据此判决王先生退还车辆,汽车公司退还购车款,并赔偿王先生经济损失1.3万元。

  点评:在汽车质量缺乏专业鉴定的情形下,法院通过结合具体案情和同类车基本要求等认定汽车存在质量瑕疵,且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关“三包”的规定,对瑕疵车适用了退车救济方式。

  8.维修点收拆解保价费违法

  案例:段女士的奔驰车发生事故后,送到保险公司合作的维修点进行定损。因修理保价过高,保险公司将其理赔定为全损,不再修理。而维修点却要求段女士支付1.9万元拆解保价费。段女士不服,诉至法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投保车辆发生事故后,应由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负责定损,保险公司不得依据其定损行为向投保人收取定损费用。据此,判决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返还段女士1.9万余元。

  点评:本案界定了拆解报价费以及该笔费用的责任主体,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9.美容师也要有资质

  案例:阎女士在美容院进行额部和鼻部美容手术,却出现并发症,构成九级伤残。阎女士将美容院经营者乔女士和手术师刘女士诉至法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刘女士不具有手术资质,乔女士经营的美发中心不具备美容资质。乔女士、刘女士作为共同侵权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终,阎女士获赔16.7万余元。

  点评:整形美容对手术环境、医疗器械、使用药品有严格的规定、对医师的医疗技术要求极高,此案对美容整形行业均有一定的警醒作用。

  10.遇假种子可求助政府机关

  案例:陈先生以6000元从吕先生处购买了牛角椒种子用于种植,后其收获的果实却是羊角椒。涉案种子系吕先生从种子公司购得。陈先生诉至法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陈先生所收获的果实与种子宣传内容严重不符,种子公司、吕先生应对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判决两者赔偿陈先生包括预期损失在内的37万元。

  点评:鉴于种植业的特殊性,法院认定种子存在质量问题及由此导致的损失数额,最终判令生产者与销售者连带赔偿受害人损失。法官建议种子使用者一旦发现所购种子给自己造成了损失,一定要积极主动向农业(牧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案,寻求行政机关的救济。


本文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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