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 蒋明红 律师个人网站!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梁平律师 > 司机高速撞死逆行摩托车主逃逸 自称以为撞死鸟

联系我们

  • 姓名:蒋明红
  • 手机:15102388880
  • 邮箱:2408610277@qq.com
  • 证号:15002201210790211
  • 律所:重庆鼎谋律师事务所
  • 地址:重庆市梁平区双桂街道美丽泽京红桂路9号附35-38号(梁平区新法院对面)

司机高速撞死逆行摩托车主逃逸 自称以为撞死鸟

来源:梁平律师   网址:http://www.viplplaw.com/   时间:2015-02-05 13:02:12

分享到:0

惨烈的事故现场。

肇事别克轿车挡风玻璃严重受损,并留有血迹等可疑物。

警方从事故现场搜集的大量散件。

警方就是依据这只后视镜镜盖,找到了肇事车辆。

  在镇江丹徒区高资镇某企业上班的萧平(化名),1日晚参加完自己的50岁生日宴后,骑摩托车误入高速逆行,2日零时在镇江润扬大桥南塔段不幸被撞身亡。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驾车离开现场。镇江交巡警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两勘现场,从一大堆的碎件中发现一车辆后视镜的后盖,依据其锁定了肇事车辆,并锁定在徐州办事的南京肇事司机单某。昨天一早,经警方工作,单某从徐州赶至高速公路二大队投案。采访中,民警告诉记者,由于摩托严重违法,单某如不逃离现场,其无需承担主要责任;但这一逃逸,不仅性质变了,经济上还要承受巨额损失。

乐极生悲

  逆行摩托高速路上被撞散了架

  死者当天办50岁寿宴,喝了点酒

  2日0时15分许,镇江110指挥中心接到路过司机报警称,在润扬大桥南塔、扬溧高速公路下行线16公里附近,有一辆摩托车和一个人躺在路中。镇江高速公路二大队民警叶迁、韩汶火速赶赴现场发现是一起肇事逃逸事故。民警告诉记者,当时一名驾驶轻便摩托车的男子躺在桥面上,现场血迹斑斑,车辆被撞击后散件飞落约有百平米范围。经随后赶到的镇江120急救中心专业医护人员确认,男子已经身亡。

  2日清晨,依据在事故现场死者身上的线索,民警联系上了死者家属。民警说,死者萧平1日当天过50岁生日,当日晚在镇江市区一家酒店办了寿宴。萧平家人告诉民警,酒宴上摩托男喝了几两白酒。后因当晚有大夜班,就找了一辆摩托车骑往高资。

  不知何故,萧平从金桥大道逆向闯入了扬溧高速镇江西收费站,并逆向由匝道驶上扬溧高速下行线。在其进入扬溧高速主线逆向行驶不足500米后,就被撞而不幸身亡。

警方排查

  一只后视镜镜盖锁定肇事车型

  监控记录揪出逃逸的南京车主

  2日凌晨案发后,民警就在凌乱的现场收集了一批散件,希望从中能发现破案线索。2日天亮后,民警再次进入现场,寻找可疑物件。经过仔细复勘,在距离死者约70米的地方,警方找到了一只轿车后视镜的镜盖,同时还有死者的一只拖鞋。据此,警方初步怀疑该镜盖就是肇事车辆所留,并将其带回大队。经网上信息查询,确认此镜盖为“别克”轿车所有。

  随即,民警赶往镇江市区别克轿车4S店,进一步精确了别克轿车的肇事车型。

  此后,民警调阅了案发前半个小时扬州往镇江方向的车辆通行监控记录。经排查,一辆车号为苏A××678的别克轿车有重大嫌疑,该车于7月2日0时06分从世业洲收费站进入扬溧高速公路,当时右后视镜完好;但0时28分从上会收费站出扬溧高速公路时,该车右后视镜没有了。

  经网上查询,该别克轿车所有人为南京男子单某。

车主归案

  痕迹吻合,肇事车主赶赴镇江投案

  自称当时误以为“撞上了一只鸟”

  民警当即打电话给单某,单某称其已在徐州出差,车辆则停在句容曙光国际大酒店内。镇江高速公路二大队民警赶到停车处,将事故现场遗留镜盖带至句容曙光国际大酒店进行比对,证实痕迹吻合。经警方工作,单某于3日上午赶到镇江高速公路二大队投案。

  昨天上午10时30分左右,记者在高速二大队见到了肇事司机单某,民警已经与其进行了初步沟通。

  民警透露,当晚单某驾车从江都回句容,车上润扬大桥后车上有人内急,单某于是经匝道进入了丹徒世业洲服务区解决,随后再从匝道上润扬大桥。但行驶不久就撞上了驾驶摩托逆向行驶的萧平,初始还以为“撞上了一只鸟”。

警方分析

摩托车不准上高速路

高速路上不准逆行

  司机一逃逸 性质就变了

  据警方介绍,摩托车不允许上高速公路,在高速公路入口有明显禁止标志提示,而且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严禁逆向行驶。事故发生后,如果单某不驾车逃离事故现场,单某很可能不承担事故责任;但由于肇事逃逸,事件性质就发生了逆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采访中,民警多次和记者谈及单某此事教训深刻,他们替单某算了一下“账”,认为单某“不值”:“目前单某肯定要承担事故责任,而且巨额经济赔偿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民警还给记者出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也就是说,单某可能面临终身禁驾。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法律咨询热线:
15102388880

扫扫有惊喜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