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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办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之误工费赔偿计算

来源:梁平律师   网址:http://www.viplplaw.com/   时间:2015-02-05 13: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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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赔偿办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之误工费赔偿计算

    误工费,是指人身损害发生后,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需要接受诊治以恢复健康,以及当事人的相关亲属需要参加事件处理,无法正常参加工作或者从事日常的经营活动,因此而造成经济收入的减少,由负有责任的一方按照一定的标准对该项减少的收人给予的赔偿。

    1、赔偿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误工费是因人身损害治疗休养期间实际减少的收入,如果没有减少收入的,不应当赔偿误工费。误工费的赔偿分为有固定收入和无固定收入两种情况。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其包括非农业人口有固定收入的和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两部分,非农业人口有固定收入的,其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奖金以交通事故发生时上一年度本单位人均奖金计算,超出奖金税计征点的,以计征起点为限;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其收入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劳动力人均纯收入计算。对于离退休人员及在岗人员单位未扣发工资的,不应予以赔偿。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来计算。对无收入但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其计算依据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受害人的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因为造残疾了,丧失劳动能力了,这个时候要赔偿残疾赔偿金,在确定残疾赔偿金和误工费损失之间从那个界限开始算,那就是从定残这一天算起,包括定残前赔偿误工费和定残后赔偿残疾赔偿金。对误工费的计算时间应区分不同情况,主要分三类:

    (1)未构成伤残或死亡的时间,应为受害人自接受医疗机构治疗(出具医疗机构的证明)到康复所需时间而定(康复时间应以法医指定的康复时间为准)。

    (2)构成伤残的,应为计算至定残的前一日,但因当事人治疗终结后,合理康复期满,仍怠于定残的,其定残时间应按实际误工时间计算,也即到康复之日为止。

    (3)构成死亡的,应为接受治疗至死亡之日的期间。

    2、计算公式:

    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收入(元/月)×误工时间。

    (1)有固定收入人员的误工费赔偿金额=正常情况下劳动工作收入-事故受伤后的劳动收入。

    (2)无固定收入人员的误工费赔偿金=最近三年收入总和÷3年÷12个月×误工时间或是或受诉法院所在地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误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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