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 蒋明红 律师个人网站!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梁平律师 >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法律关系

联系我们

  • 姓名:蒋明红
  • 手机:15102388880
  • 邮箱:2408610277@qq.com
  • 证号:15002201210790211
  • 律所:重庆鼎谋律师事务所
  • 地址:重庆市梁平区双桂街道美丽泽京红桂路9号附35-38号(梁平区新法院对面)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法律关系

来源:梁平律师   网址:http://www.viplplaw.com/   时间:2015-03-11 15:03:29

分享到:0

  [案例一]2004年5月25日21时,在广东台山市打工的贵州农民工符开波(35岁)因咽痛半天到赤溪镇卫生院就诊,卫生院予以头孢类药物输液治疗。23时 30分符开波诉感不适,突然跌倒。经抢救无效于26日0时10分死亡。台山市公安局进行了尸体检验,结论为符开波符合因静脉输注药物引起过敏性休克死亡。 2004年9月,死者亲属向当地医学会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经鉴定认为不属于医疗事故。死者亲属又依法委托山东金剑司法鉴定中心做了司法鉴定。鉴定结论认为卫生院存在5方面的过错,且符开波的死亡与卫生院诊疗行为过错存在直接因果关系。2005年5月死者亲属委托咱们律师代理到广东台山法院提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诉讼。

  2005年7月4日,在开庭和交换证据之前,法官详细地向原告方释明法院理解的相关案由。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法发〔2000〕26号)第134条、第214条的规定,关于医疗纠纷的案由包括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和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两种。原告立案的案由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合议庭建议原告方在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和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选择一种案由。律师代理原告阐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四条规定了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法[2003]20号)规定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原告选择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就是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中的一种。

  台山法院经合议决定以原告选择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由和侵权法律作为审判的依据。

  [案例二] 2004年12月11日下午薛城区某村村民杨某之妻(53岁)在本村村民李某的安排下,为市中区某村村民王某建房时,由于预制楼板断裂坠地砸击头部而死亡。2004年12月,杨某委托律师以其妻受李某雇佣,李某无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王某明知这种情况而把建筑工程发包给李某为由,向法院提起雇员受害赔偿诉讼。

  2005年6月27日开庭后法院向杨某释明原告可以以楼板产品质量存在缺陷为由变更诉讼请求。律师结合庭审的情况建议杨某坚持雇员受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杨某接受了律师的建议。该案即将作出判决。

 

法律咨询热线:
15102388880

扫扫有惊喜

微信扫一扫!